《基本农田维护法令》(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批改)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维护法令》(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687号批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省政府部分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5月25日,第4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附件第25项:对外国人在我省境内户外调查国家重点维护农业野生植物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查看。处理决议: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农业主管部分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725号发布)第六条第一款;《江西省植物维护法令》第六条
《农药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第677号批改)第四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收回处理办理方法》(农业乡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款
《肥料挂号办理方法》 (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发布,2017年第8号批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三款;《蚕种办理方法》(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第698号批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生猪屠宰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第666号批改)第二十一条
《兽药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726号批改)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76号批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血吸虫病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463号发布,第709号批改)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七条;《江西省渔业法令》第四条、第五条;《水产苗种办理方法》(农业部令第4号令发布,第4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省政府部分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5月25日,第4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附件第26项:进口水产苗种入境后监督查看。处理决议: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渔业主管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施行法令》(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批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使用特许方法》(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农业乡村部令第2号批改)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第687号批改)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物等产品安全监督办理的特别规则》(国务院令第503号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农产品产地安全办理方法》(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办理方法》(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办理方法(试行)》(环境维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绿色食物标志办理方法》(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农业乡村部令第2号批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产品地舆标志办理方法》(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农业乡村部令第2号批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536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第709号批改)第四十条;《农业机械修理办理规则》(农业部、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57号发布,农业乡村部令2019年第2号批改)第五条、第十六条
《江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方法 》第五条第一款
《植物检疫法令》(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第687号批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法令施行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第6号批改)第三条、第十八条;《江西省植物检疫方法》(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四次批改)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粮食流转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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