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揭露宣判中国农业银行原首席专家兼深圳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许锡龙纳贿、使用影响力纳贿一案,对被告人许锡龙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使用影响力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8年2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许锡龙使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方针与规划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首席专家兼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当以及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直接或经过其他几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包、职务选拔、人事选用等方面供给协助,独自或许伙同别人不合法收受资产,折合人民币合计3700万余元,许锡龙个人实得3227万余元。
2022年8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许锡龙离职后,与别人通谋,使用其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几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招录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供给协助,伙同别人收受资产合计939万元,许锡龙个人实得440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许锡龙的行为别离构成纳贿罪、使用影响力纳贿罪,且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办。被告人许锡龙在违法过程中,具有为别人获取职务选拔、调整的情节,予以从重处分。其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事实,自动告知监察机关未把握的大部分纳贿违法事实及使用影响力纳贿违法事实;揭露别人违法违法行为,查验事实,具有建功体现;活跃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悉数追缴到案;认罪认罚,自动交纳罚金,具有法定、裁夺从轻、减轻处分情节,依法对其所犯纳贿罪从轻处分,对其所犯使用影响力纳贿罪减轻处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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